这章没有结束,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这是大人的一方私印,长期被大人带在身边,也算是朝廷的‘一份子’了。”
李逸没想到还有这么一说,不过想想也是。例如某个官员长期佩戴一个东西,这个东西在某个圈子里就很有可能成为这个人的象征。如果这个圈子换成了整个朝廷,但是道理还是一样的。
没在这个问题上过多纠结,李逸看向老库吏:“我们就在这里借阅,不知道这里是否还有单独的房间?”
“隔壁倒有一间小静室,不知道是否符合两位大人的要求。”
片刻之后,李逸和王怀远就在架阁库旁边的一间小静室之内翻阅着刘家走私一案的卷宗。
刘家这个案子的卷宗大概分为几类,其一是诉状,这是这起案件的起始文书,李逸拿起来一看,发现竟是周家向官府递交的诉状。
这份诉状上面详细记载了周家发现刘家走私的事情,包括走私的物品、走私路线、时间、交货地点,还有每次走私有哪些人,交易金额是多少等等。
李逸看到这份诉讼时,第一反应就是这份资料太完善了,太全了,就好像周家参与了每一次刘家的走私,而且周家在其中还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不然怎么会知道每次交易的金额呢?如果刘家真的参与了走私,难道还会将每次走私的金额告诉外人不成?
例如诉状中的一条走私线,诉状上是这么说的。六月初五日,刘家主脉第三子刘承宗遣刘家账房赵九至长吉县“悦来客栈”,找到了苏州商船船主郑老三,交付定金白银五百两,约定货到后付尾款三千八百两。
六月十九日,刘承宗带着刘家护院头领刘五,以及自家商队、护院总计一十六人,分乘三艘乌篷船,于酉时出发,携带货物趁着月色在丑时三刻到了一处简易的码头。
此处位于长吉县城东南三十里,河道狭窄,两岸芦苇丛生,而此地距离官道约四里路,平日少有人至。
当夜月色晦暗,东南风微起,河面无其他船只往来。刘承宗找到了驾苏州府上船“福顺号”,船主名叫郑老三。郑老三的这艘“福顺号”是一艘大船,船上有水手八人。
刘承宗所携带的这三艘船实际上只有两艘装了货物,他所乘坐的这一艘船,并未承载货物。到了此处,刘承宗并未出面,而是让刘五出面进行交割。刘五出去之前,刘承宗曾说“见机行事,如遇不对,可丢弃货物,优先保人,损失刘家承担的起”。
随后,刘承宗所乘坐小船在远处河岸边停靠,远远的观察。
很快双方就进行了交割,刘五先眼看货物,确认数量无误之后,命人将白银三千八百两交予郑老三,郑老三出具“收条”,上书“今收银三千八百两,货清”。随后乌篷小船上的货物被搬到了“福顺号”上,“福顺号”也有一些货物搬到了乌篷小船之上。
到了戌时中,在双方交割完毕之后,刘家三艘乌篷船先行撤离。
等到六月二十日巳时,账房赵九至刘五处,收取“货银”三千八百两。刘五带人将货物秘密运到刘家的一处仓库,随后向刘承宗复命,刘承宗赏给刘五白银二十两,并且叮嘱“切勿向外人提及”。
从这一次“走私”的情况来看,周家就好像全程参与了。而且这件事还有后续,在结案报告中,官府在六月二十一日,在长吉县境内将郑老三抓获,在“福顺号”上面发现了私盐、茶叶若干,此外还有许多丝绸,甚至还有部分铁器,甚至是腰刀。总价值四千三百两。
而在刘家,后续搜出来许多西洋香料,其中胡椒一百二十斤,苏木八十斤,沉香二十斤,此外还有番银以及一些南洋丝织品。
在国朝初立之时,太祖皇帝就曾规定盐、茶等物品不能私自贩卖,这点前面其实已经讲过了盐了,同理茶是一样的。没有官方发放的“茶引”,私自贩卖茶叶就可能构成私茶罪。
而军械更是严格管制的物品,至于交易西洋货物,同样是违法的。太祖登基第二十六年,也就是在天下各衙门设置架阁库之后的第二年,太祖规定,禁止民间用番香、番货。当时就提到,沿海的人,往往因为巨大利益,私自下诸番,贸易番货,甚至也有因为财帛动人而成为海盗的,于是命令礼部严禁此事。
又一年,朝廷进一步颁布了法令,禁止民间使用以及买卖舶来的番香、番货等海外产品。私自交易的,严重的流放充军。
也就是说,刘家从郑老三那里“买过来”的香料、沉香等番香,是属于货真价实的违禁品。而刘家向郑老三“出售”的盐、茶、军械等物品,也是货真价实的违禁品。
至于番银,此时朝廷的银两含银量其实不是太稳定,一般在70%到95%之间,而番银一般而言,含银量比较稳定,多在90%以上。因此,在进行交易的时候,足量的番银都受大家的欢迎,也就是说番银成了一般等价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