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4章 违约惩罚

谢冰从身边的文件夹里取出了几张塑封的证据:

“根据《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以及转会规程》规定:各洲际足联及国际足联会员协会,对所属俱乐部的等级类别以及培训费用制定标准,每年更新一次。这个标准一般可作为认定培训成本的参考。

按照足协去年公布的标准,一类俱乐部(中超)补偿标准是50万人民币/年,二类俱乐部(中甲)25万一年,三类俱乐部(中乙)10万一年,四类俱乐部(业余)或12岁以下青训机构2万一年。

这是底线。但是武汉长江的培训成本并非只有这些。

俱乐部每年在青训团队教练员的工资上花费就高达20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1400万人民币。

另外,俱乐部提供了免费的食宿,以及青训球员每月的津贴。虽然不多,但是横向比较而言,武汉长江可以说是中国青训质量、球员生活标准最好的俱乐部之一。

我们统计了一下,在每个球员身上每年至少花费40万人民币。

而球员因为毁约对俱乐部造成的损失肯定要高于培养他们的费用,因为这里还涉及了球员转会等一些未发生情况。

为了保证俱乐部未来的正常运营,我们主张违约球员支付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

何群道:“我们认可足协公布的培训补偿标准,但不认可武汉长江俱乐部的违约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我们认为俱乐部的违约金超过了实际损失的30%,应被定义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中,关于1000万的违约金是基于培训合同制定的,是经过双方同意的。培养青少年足球运动员,本身就要花费巨额资金。

我认为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是合理的惩罚性条款,而非你们定义的补偿性违约条款。”谢冰据理力争。

这就是合同中争议的事情了。

违约金到底是惩罚性的,还是补偿性的?

在《合同法》中对于违约金设定的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为导向。

从武汉长江设定的违约金来看,基本上抓准了国内球员的转会身价。

2015年,准国脚级别的门将刘殿座转会广州富力,转会费2000万人民币。

希望之星球员张佳琪转会恒大,转会费2000万人民币。

中甲球队北京北控引进吕鹏,转会费1000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