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张书海一交代,后边的事就好办了,其他人根本没费什么劲,很快就全都交代了。
2001年8月16号到8月18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用了三天时间,在新落成的多功能审判厅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张书海和张洪超爷俩在法庭上腰板挺的倍直,一直保持着强硬的姿态,说话干净利落,所有问题回答的毫不含糊。
特别是张书海,试图把所有事情都揽在自己头上,反复强调都是自己逼着别人干的。
张书海最想保住的就是妹妹张玉萍,因为他知道老婆王雨罪不至死,但张玉萍却很难说,所以他把张玉萍的事都揽在了自己身上。
对这些人的判决,最有争议的也是张玉萍,张玉萍一再强调,自己不是主谋,整个作案过程,自己并没有直接去现场,只是负责望风和运送赃款,其他的什么都没干,所以罪不至死。
但是法院并不认可她的理由,法官认为张玉萍在抢劫案中积极参与,并且主动准备作案工具,在抢劫过程中接应赃款的行为,是整个抢劫案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且在抢劫后分得赃款十八万元,所以她在这次抢劫案中起到了主要作用,理应按照主犯来处理。
尽管张玉萍在之前的三次抢劫中起到的作用较小,但是在第四次抢劫犯罪中的参与程度是一个逐步升级的过程,并且在以张书海为首的抢劫犯罪团伙中,张玉萍对整个团伙的相对稳定,得以连续实施抢劫犯罪的行为,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犯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驳回了张玉萍的所有辩护。
经过三天的紧张审理,法庭的一审判决如下:
张书海、张洪超、张世镜、乔洪军、张玉萍、张小马全部死刑。
张书海的老婆王雨判处有期徒刑12年,侄子王志昆因为帮助张书海购买枪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张世镜的老爹张大富因为提供炸药和转移赃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另外有一个叫李进才的,因为帮助张大富转移赃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那个连续跑路两次的侄子张云志,虽然没有实施抢劫,但是他放弃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出于害怕,并不是出于主观态度而终止,而且没有举报,同样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1年9月13号,法院下达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定在第二天对六个人执行死刑。
在临刑的前一天晚上,记者到看守所里对张书海进行了采访,发现张书海在监舍里的地位是很高的。
狱友把所有被子都叠了起来,靠墙堆成了沙发形状,张书海端坐在沙发的正中央,其他狱友都站在两边,阵势相当唬人。
记者给张书海带来了烧鸡、烤鸭、面包、饼干等食物,但是张书海一口都没吃,根本就吃不下去。
记者问张书海:“你现在想说点什么?”
张书海想了想说道:“我太大意,太放松警惕了,我没想到警察能用这种方式把案子破了,我十分后悔,如果那天不开门该多好啊,如果当初听儿子的话,把郑州的房子一卖,我远走他乡,这个案子肯定破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