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是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
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患有不治之症或绝症的人,根据患者个人意愿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乎个人意愿的,也是合乎法理的。
其他国际社会也有些安乐死的类似报道。
尽管安乐死至今还没有在多数国家合法化,但人们对给予病情危重而又无法治愈的病人,以死的权利和自由,以摆脱残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来愈多地给予了采取同情的态度,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虽然西方许多国家都把安乐死看成犯罪行为,但支持实行安乐死的人数在不断增加。
安乐死毕竟涉及到结束患者的生命,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一行为很容易被等同于故意杀人,从而引发法律纠纷和伦理问题。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对于什么是安乐死、哪些情况下可以实施、由谁来实施、如何实施等关键问题,缺乏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这种模糊性不仅增加了法律执行的难度,也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就如同“被精神病”的法律后果一样。
其次,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任何形式的生命剥夺,都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