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7集:崔宏波为吴大郎申请缓刑

武敌讨薪 武所为 1549 字 14天前

此致

敬礼!

宏波律师事务所

2018年6月26日

另外崔宏波还针对江城市大坝区人民检察院,对吴大郎故意伤人的指控,书写了一份辩护词: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吴大郎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江城市宏波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吴大郎的委托,由崔宏波律师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本案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涉嫌的故意伤害罪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针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案的被告人吴大郎,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吴大郎,因怀疑江城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童X,在审理被告人吴大郎,诉其妻阎蕊离婚一案时,因被告人吴大郎,看到被害人童X,在其判决中,因偏袒被告人阎,把吴大郎的婚前住房,和银行存款,判给了被告阎蕊一半后,当时被告人即原审原告吴大郎,在和本案的被害人童X见面后,因被告人吴大郎,一时冲动这才发生了吴大郎捅伤童X的事情发生,致童X轻伤。辩护人认为对该伤人事件的引起,被告人吴大郎虽负有主要责任,但是被害人童X也有过错,因为童X对原审案件的错判,也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

如果童X,当时能够心平气和加以解释,理智化解误会,而不是采取一些过激的言语,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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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0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华夏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庭审调查表明,被害人童X对本案冲突事件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责任,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应当考虑被害人童X的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吴大郎酌情从轻处罚。

二、本案是因离婚矛盾引起,被告人吴大郎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因离婚矛盾、引起的伤害案件,因矛盾激化才情绪冲动,与对方发生打斗事件。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本案被害人童X,并没有为了解决离婚矛盾,而依法判决,而是故意偏袒被告阎蕊,被告人吴大郎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