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7集:崔宏波为吴大郎申请缓刑

武敌讨薪 武所为 1549 字 14天前

三、被告人吴大郎,案发后有积极赔偿的行为,真诚的悔过。

案发后,被告人吴大郎积极让我为被害人童X,拿出资金来支付童X的医疗费4670元,有悔罪表现,表达对当初自己行为的忏悔,虽然被告人吴大郎现在被羁押在江城市公安局看守所,但其仍委托我,给被害人支付医疗费。来弥补自己的过错,其已经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

《指导意见》第3条第9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恳请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吴大郎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吴大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吴大郎自第一次被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行为,在开庭审理时,也如实坦白,前后交代一致,并与其他证人所述吻合。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及悔罪表现的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吴大郎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大郎,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恳请法院对吴大郎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吴大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在最大限度内支付了被害人童X的医疗费。这个事实也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华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此致

江城市大坝区人民法院

江城市宏波律师事务所

2018年6月26日

要知道后事如何,且听下集分解。